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全员聘用改革精神,促进我院实验教学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不断提高,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,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,根据《武汉大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》、《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》和《化学学院非教师岗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》等文件要求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考核基本原则。坚持以岗定责,按责考核的原则,明确各级实验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,按照履职和完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;坚持德、能、勤、绩全面考核,注重工作实绩和现实综合表现;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,以定性考核评价为主。
第三条 考核组织领导。学院成立“实验技术岗位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”(以下简称“领导小组”)。分管院领导任组长,实验中心主任、测试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,实验中心、测试中心副主任、党支部书记及教师代表等为成员,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。
第四条 考核内容。实验技术岗位本年度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,遵守劳动纪律以及出勤情况等方面的内容。
第五条 考核方式和程序
(一)个人总结。被考核人员对照岗位职责撰写年度工作总结,并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。
(二)述职评议。所属中心(系所)召开年度考核述职评议会。通过述职、评议等方式总结工作,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和有关规定评定被考核人的等级。
(三)师生评议。由学院师生代表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做出评价。参加评价的师生代表一般由相关实验课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,教师代表不少于1/2。
(四)学院审核。所属中心(系所)将本单位考核结果及等次上报院党政办公室汇总。学院审核后,综合考评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次。
第六条 考核等级和比例。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级分为“优秀”、“合格”、“基本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四个等级,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实验技术人员总数的15%。
(一)优秀。遵纪守法,业务精良,工作勤奋,有改革创新精神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德、能、勤、绩突出,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规定工作任务;在学校大型仪器效益考核成绩优秀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定为优秀:
1.本年度内发生工作责任事故和管理失误;
2.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;
3.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(含5天),病假超过15天;
(二)合格。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,达到现岗位要求。
(三)基本合格。遵纪守法,基本适应工作要求,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。
(四)不合格。未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完成质量差,不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,不能履行岗位职责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:
1.全年工作中出现一般责任事故2次或严重责任事故1次以上;
2.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和处分;
3.不服从工作分配或不接受工作任务者;
4.旷工超过5天,政治学习、重要集体活动有5次以上(含5次)无故不参加;
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
(一)考核结果作为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年终奖励绩效、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和等次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(二)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聘期晋级升职的主要依据。
(三)年度考核情况与聘期考核关联。其中,聘期内二次年度考核“优秀”者,其聘期考核原则上可定为“优秀”。
第八条 系所(中心)的科研辅助岗位,分析学报的编辑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九条 未尽事宜以学校年度考核文件为准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。
附件:《化学学院实验技术岗位年度考核测评表》(样表)
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
2016年12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