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,全院师生都有维护实验室安全的责任和义务。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课题组负责制,各课题组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。课题组根据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可设置安全员,协助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。
第二章 日常安全管理
第三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(包括研究生、本科生)必须经过安全教育、培训和考核,合格者方能进行实验。
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、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知识。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。
第五条 具有危险性的实验仪器、辐射材料、有毒有害物品、易燃易爆物品,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,设置警示标志,存放于安全地点,指定专人保管。
第六条 严格按照实验操作程序进行各类实验,养成良好、严谨、科学的工作习惯。
第七条 严禁夜间无人值班时运行仪器设备,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,关水、关电、关气、关窗、关门。
第八条 不得私自将任何仪器设备、材料及药品带出大楼,严禁私自将实验室或公共设施出租或转让给外单位使用。
第九条 未经学院许可,任何人不得带外人到大楼做实验。因合作关系、项目转让等需合作研究的,应书面报告学院办公室,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实验室。
第三章 药品(试剂)管理
第十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药品(试剂)购置和领用制度,严禁药品(试剂)过量囤积。
第十一条 普通药品(试剂)、易燃易爆药品(试剂)、剧毒药品(试剂)、贵重药品(试剂)等要做好相应标示,分类存放。挥发性药品(试剂)要放置于带有抽风装置的药品柜中。
第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(药品、试剂)应分类收集存放,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转运处理。
第四章 水、电、气管理
第十三条 为保证实验室上下水管畅通,水池内不得堆放杂物。
第十四条 清洗实验容器的废水(高浓度)应视作实验废弃物倒入废液收集桶内,不得随意向水池内倾倒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,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。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,严禁超负荷用电。
第十六条 电路故障要及时报修,电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。
第十七条 不准私拉乱接电线,确因工作需要拉接临时线必须保障安全,用毕应立即拆除。
第十八条 各类气体钢瓶必须用铁链或其他方式固定放置在安全地点,远离火源(热源)。
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气体钢瓶的操作规程,使用过程中禁止敲击和碰撞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条 凡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实验室火灾、水灾、毒物泄漏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的,直接责任者应公开检讨,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。
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,应及时处理和上报。请熟记以下电话:
校内火警:66119 校内盗警:66110
市火警:119 市盗警:110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学院党政办公室。
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
2014年8月